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
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是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,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权类办法。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:
1. 目的 :
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。
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。
提供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初步证据。
2. 自愿登记 :
作品不论是否登记,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。
3. 登记机关 :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作品登记工作。
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品登记工作。
4. 申请者 :
应是作者、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。
5. 不予登记情况 :
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。
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。
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。
6. 撤销登记情况 :
登记后发现有不予登记的情况。
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。
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。
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。
7. 作品登记号 :
作品登记号包含作品登记号、地区编号、年代、作品分类号和顺序号。
8. 费用 :
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。
9. 实施时间 :
199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10. 其他 :
录音、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计算机软件登记按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执行。
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。
以上是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的主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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