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对特定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。具体来说,该条款指出:
1. 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、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、证据提出异议,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,应当开庭审理。
2. 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,应当开庭审理。
3. 二审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,应当开庭审理。
4. 二审法院对于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,应当开庭审理。
如果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,那么应当讯问被告人,并听取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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